衡阳市人社局:
你局下属单位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方面有待改善,现提出批评,希望你局督促下属责任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事实与理由:本人贺佑元诉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3月3日出具了衡市劳人仲受字[2025]第0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本人及代理律师根据仲裁委的通知参加了案件开庭。直到今天2025年7月21日,我和我的代理律师均未收到仲裁裁决书。我们认为仲裁庭违反上述国家法律规定。
此致
贺佑元
2025.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