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回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明确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 40号)第十六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其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方式计算得出每月的制度工作时间为165.36小时。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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