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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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本人于网上通过微信名为“珊BOSS逆龄SO身达人”,微信号“r287843667”,通过微信转账回单查询其真实姓名为周立红,居住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手机号码为:18898457189,购买了一款减肥咖啡,价值总计为4960元,之后本人与卖家协商在未发货的前提下进行退款,商家不同意,之后卖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在我本人现居地,顺丰单号为:SF1536866600877,寄件人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雁栖湖团结小区,寄件人为:宾祥,2025年8月31日快件到我这里后,本人打开快递后发现卖家发来的“减肥咖啡”属于三无产品,包装上没有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也没有质量合格证等一系列应该属于质量合格商品所具备的条件,本人认为该人属于无证经营也涉嫌非法经营,因为该卖家在微信朋友圈一直售卖三无产品,且商品单价一直过高,流水应当是数额巨大,我也不要求她退款,该商品如贵局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我可以寄过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9条,请求贵局依法处理该人的违法事实,对其进行处罚,如该人涉及犯罪需要人证、无证我也可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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