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衡阳市市、区两级财权、事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衡办发【2022】2号)精神事权已下放各城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将石鼓区环境卫生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肇事车辆属性及驾驶证情况 涉事车辆系电动三轮保洁车,该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范畴,无需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经过及未报警情况 2025年6月4日12时左右,环卫工人尹爱彬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路段,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其姐姐家中用餐途中,与行人宁坚发生碰撞,致宁坚头部、膝盖等处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尹爱彬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宁坚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应宁坚本人要求转至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宁坚伤情为软组织挫伤,无骨折及其他严重损伤。当晚,尹爱彬及其家属陪同宁坚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复诊,医生确认无需住院。因事发时双方系熟人关系,且伤情轻微,经协商一致未报警处理。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25年9月11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根据尹爱彬提供的现场照片,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430407420250003611),认定尹爱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宁坚负次要责任。尹爱彬对该认定无异议,并表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材料提供及责任主体说明 涉事车辆不属于机动车,尹爱彬亦无机动车驾驶证可供提供。需特别说明的是,该起事故发生在尹爱彬非工作时间、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属于其个人私人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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