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酷哇科技有限公司石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需要提供的材料  
信件内容  

鉴于酷哇科技有限公司石鼓分公司工作人员尹爱兵,驾驶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当时没有报警处理,现石鼓交警事故受理中心要求该公司提供肇事者驾驶证和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还有调查情况回复要用书面形式,并盖有公司章,以便认定事故双方责任并调解。可以邮寄,也可以通知本人去取。

 
办件编号   2025090910673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9月09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城市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衡阳市市、区两级财权、事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衡办发【2022】2号)精神事权已下放各城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将石鼓区环境卫生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肇事车辆属性及驾驶证情况

涉事车辆电动三轮保洁车该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范畴,无需办理机动车登记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经过及未报警情况

2025年6月4日12时左右,环卫工人尹爱彬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路段,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其姐姐家中用餐途中,与行人宁坚发生碰撞,致宁坚头部、膝盖等处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尹爱彬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宁坚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应宁坚本人要求转至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宁坚伤情为软组织挫伤,无骨折及其他严重损伤。当晚,尹爱彬及其家属陪同宁坚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复诊,医生确认无需住院。因事发时双方系熟人关系,且伤情轻微,经协商一致未报警处理。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25年9月11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根据尹爱彬提供的现场照片,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430407420250003611),认定尹爱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宁坚负次要责任。尹爱彬对该认定无异议,并表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材料提供及责任主体说明

涉事车辆不属于机动车,尹爱彬亦无机动车驾驶证可供提供。需特别说明的是,该起事故发生在尹爱彬非工作时间、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属于其个人私人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