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父亲在公司工作10年,公司未为父亲开通社保账户按时缴纳社保  
信件内容  

尊敬的社保中心领导:

您好!

   本人父亲邓传林,身份证号430421196708231957,自入职起至今,在衡阳市金坤包装有限公司担任装卸工,已连续工作满10年。在此期间,公司始终未为我父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开立社保账户,也从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本人曾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保,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拒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公司长期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父亲的合法权益,导致我父亲无法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现向贵中心提出投诉,恳请贵中心依法:

1. 责令衡阳市金坤包装有限公司为我补缴自入职至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 依法对公司逾期未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处理。

望贵中心高度重视并依法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支持!


此致

敬礼!


 
办件编号   2025091410692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9月14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9月22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回复: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办理情况;已在9月18日10时电话回复本人。若与原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发放了工资流水,如需补缴,请提供劳动合同书,银行工资流水,单位补缴申明等相关资料办理补缴,三年以上还需提供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指的是: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时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具体文书的开具请咨询以上部门。法律文书为办理补缴业务必需材料。办理地点;衡阳市长湖街20号人社局北院507办公室。

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之规定:2020年10月之后的征缴职能已移交税务,在此之后的补缴问题建议向税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