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社保中心领导:
您好!
本人父亲邓传林,身份证号430421196708231957,自入职起至今,在衡阳市金坤包装有限公司担任装卸工,已连续工作满10年。在此期间,公司始终未为我父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开立社保账户,也从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本人曾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保,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拒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公司长期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父亲的合法权益,导致我父亲无法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现向贵中心提出投诉,恳请贵中心依法:
1. 责令衡阳市金坤包装有限公司为我补缴自入职至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 依法对公司逾期未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处理。
望贵中心高度重视并依法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支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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