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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敦促常宁市水口山高级中学为本人补缴社保的申诉信  
信件内容  

致: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申诉人: 董凯宁   联系电话: 13925974922  

被申诉单位: 水口山高级中学   负责人: 肖志雄 校长

申诉请求: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水口山高级中学,为本人补缴1998年1月至2002年8月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1998年1月受时任校长周建文、副校长蒋红卫聘任,重返水口山高级中学任教,直至2002年8月离职,期间与学校存在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近期(2005年)本人查询得知,该校未为我缴纳此期间任何社会保险。就此,我多次与学校交涉,但现任负责人肖志雄校长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主体变更、历史遗留、涉及人多”;“临时聘用人员”;“档案材料缺失、工资凭证无法获取”。

本人认为,上述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一、“材料缺失”系校方单方过错,法律后果自负。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工资支付凭证、招工记录等核心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学校)负举证责任。其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材料遗失,此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绝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

二、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不依赖其内部档案。

本人在此期间受学校管理、从事教学工作并领取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所谓“临时聘用”之说,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

三、其他理由于法无据。

单位“主体变更”不影响其承继历史债务;“历史遗留问题”更应依法解决;“涉及人多”正说明问题普遍,亟待贵单位监督整改。

综上,水口山高级中学以自身过错为由,拒绝履行社保补缴义务,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恳请贵单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认定本人在1998年1月至2002年8月期间与水口山高级中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责令水口山高级中学限期为我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望贵单位依法履职,督促整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申诉人:董凯宁

2025年10月1日


 
办件编号   2025100110749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10月01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年10月10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科回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地管理原则,请来信人提供相关资料到用工所在地常宁市人社局投诉或申请仲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