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 董凯宁 联系电话:13925974922被申诉单位:常宁市水口山高级中学(常宁市第三中学)负责人:肖志雄 校长
申诉请求: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水口山高级中学,为本人补缴1998年1月至2002年8月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1998年1月受时任校长周建文、副校长蒋红卫聘任,重返水口山高级中学任教,直至2002年8月离职,期间与学校存在**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近期(2005年)本人查询得知,该校未为我缴纳此期间任何社会保险。
就此,我多次与学校交涉,但现任负责人肖志雄校长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1. “主体变更、历史遗留、涉及人多” 2. “临时聘用人员”。3.“档案材料缺失、工资凭证无法获取”。
本人认为,上述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一、“材料缺失”系校方单方过错,法律后果自负。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工资支付凭证、招工记录等核心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学校)负举证责任。其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材料遗失,此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绝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二、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不依赖其内部档案。
本人在此期间受学校管理、从事教学工作并领取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所谓“临时聘用”之说,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
三、其他理由于法无据。单位“主体变更”不影响其承继历史债务;“历史遗留问题”更应依法解决;“涉及人多”正说明问题普遍,亟待贵单位监督整改。
综上,水口山高级中学以自身过错为由,拒绝履行社保补缴义务,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恳请贵单位:1.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认定本人在1998年1月至2002年8月期间与水口山高级中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依法责令常宁市水口山高级中学限期为我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望贵单位依法履职,督促整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