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申请查实车牌为“衡城3015”的肇事机动三轮车公司档案信息  
信件内容  

本人肺结核在三医院住院四次,第四次住院第八天(6月4日),中午12时许回家途中被环卫三轮车撞后,感觉头昏脑胀,恶心想吐,不想吃东西,心肝脾一排都胀痛,以前没有过,自测体温发现高烧,告诉主治医生后,调试其它抗结核病都是一样的,最后停药出院,继续服药护肝治疗。本来抗肺结核药物对症支持治疗准备出院了,车祸后出现药物热损肝,一下病情急转抗肺结核无药可用,快四个月了肝功能未能恢复,心肝脾一直胀痛,整日躺床上好受些,出点力、走动一下就气喘吁吁,脚沉无力身重,出门办事不便怕摔,去交警队已摔过一次。

多次投诉未见肇事车公司出面,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法官要求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身份证,去交警车管所查询肇事车所属公司的信息,但车管所档案室说这个车牌不是他们发的,最后通过市委社会事务工作组查到是市城管发的牌。

特此申请查实车牌为“衡城3015”的肇事车公司档案信息,盖章出具书面答复作为证据,以证明该公司作为被告的关联性。可在官网回复下载,也可回复通知去取。

 
办件编号   2025100110750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10月01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城市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衡阳市市、区两级财权、事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衡办发【2022】2号)精神事权已下放各城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将石鼓区环境卫生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事故经过2025 年6月4日12时左右,环卫工人尹爱彬在非工作时间,驾驶电动三轮⻋前往其姐姐家中用餐途中,与投诉人宁坚发生碰撞,导致 宁坚头部、膝盖等处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尹爱彬及时拨打120 急救电话,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应宁坚本人要求转至衡阳市第三人⺠医院。经诊断,宁坚伤情为软组织挫伤,无⻣折及其他严重损伤。当晚, 尹爱彬及其家属陪同宁坚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复诊,医生确认无需住院。

(二)多次投诉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诉人宁坚多次投诉,具体如下:1. 2025 年7月4日,向衡阳市城管市管理局投诉反映关于“公司承担起机动⻋撞人导致生命健康受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诉求;2. 2025年7月11日,向衡阳市城市管理局反映关于“再次请求告知该环卫公司的工商企业信息” 的诉求;3. 2025 年9月,向衡阳市城市管理局反映“机动⻋交通肇事需要提供材料” 的诉求。上述诉求,我所均依法依规进行了答复并上报上级部⻔。 

二、责任认定

2025 年9月11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 大队根据尹爱彬提供的现场照片,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430407420250003611),认定尹爱彬负事故主要责任,宁坚负次要责任。尹爱彬对该认定无异议,并表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建议

  1. 宁坚申请的查实⻋牌为“衡城3015” 的肇事⻋公司档案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相关信息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范畴。且该信息属于企业自身信息,其公开权限主要在市场监管部⻔ (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区环卫所并非该信息的所有者或唯一持有者。2. 投诉人反映的交通事故及相关医疗与法律纠纷事宜,属于涉事方之间的⺠事行为,与区环卫所职能及行政管理范围无直接关联。建议投诉人依据已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司法途径向有权机关 (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或市场监管部⻔)进一步申请调取相关主体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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