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肖中原是衡阳市酃湖书院12栋二单元2404业主,近期发现本小区(酃湖书院)西门原规划社区管理用房,目前被“万达地产营销中心”免费占用作为办公场所,并且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本小区原规划社区管理用房无独立产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 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特向贵局进行举报,要求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