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依据:
1. 违法线索已明确:珠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30日回复认定“青龙膏属三无产品”,并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执法支队。
2. 程序严重超期:截至2026年1月23日,市执法支队接收线索已远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
3. 无理由推诿:期间,市执法支队先否认收到材料,后改口称“看到材料”,并以需解决“民事纠纷”为由拖延。此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独立于民事纠纷。
4. 涉嫌违纪:该行为违背“高效便民”原则,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投诉诉求:
1. 责令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对“幻真堂医药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 依法追究市执法支队在该案中逾期不立案、推诿塞责的程序违法责任。
3. 对查实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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