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好!
我是一名患者,于2026年1月30日在祁东县人民医院眼科就诊,接诊医生为陈志军。就诊期间,我原本计划自行外出配镜,但陈医生强烈推荐我前往医院门口斜对面的“视光眼镜中心”(又名“陈博士眼镜店”),并表示我这种情况在该店配镜更合适。
我在该店花费400元配镜后,发现眼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镜架有无法擦拭的污渍,佩戴后看近处物体模糊不清,完全无法正常使用。后续我发现,该眼镜店的联系电话可以直接添加到陈志军医生的个人微信,且其微信头像即为该眼镜店的招牌,这表明二者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
我已就此事向祁东县人民医院监察室反映,院方已协助我办理了退款。但此后,陈志军医生通过短信对我进行质问,其沟通方式和态度令我感到不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我认为陈志军医生的行为已涉嫌违规,恳请贵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行业的良好风气。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来信!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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