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于2026年2月5日通过网络信箱,咨询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事项已收悉。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调度珠晖区农业农村局、酃湖乡人民政府核实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规划许可、征地安置、建房资质等实际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依据《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您拟建房地块位于衡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该区域已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用地规划要求,必须严格遵循城市整体规划实施建设,不得违规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长兴村当前无符合规划要求的宅基地可供分配,申请的建房选址无法满足上述法定审批条件。 二、依据《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5款,“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经核实,您父母原房屋坐落于长兴村,因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新校区)2021年建设项目已依法完成征拆补偿,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相关权益已得到妥善安置,不能再次通过分户申请宅基地,否则违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该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管控,土地利用性质及建设指标已明确,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民建房用地需求存在矛盾,不具备单独审批宅基地的可行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关于涉及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政策规定,如还有需要咨询事项,请向属地珠晖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酃湖乡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询问了解并答复。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