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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咨询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信件内容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您好!本人是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长兴村村民及村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已结婚分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为满足家庭居住需求,计划在本村本组集体土地上新建住房,拟建房地块位于衡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因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规划管控更为严格,现就该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和政策要求,特向贵局咨询如下事项:1.拟建房地块位于衡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是否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住房,需符合哪些特殊规划管控条件。2.开发边界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需满足核心的资格条件有哪些?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已分户或无自有住房等基础条件外,是否有其他要求,存在哪些情形会不予批准?3.如政策规定不能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申请新建,是否可以在本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其他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从而来保障农民实现户有所居政策,是否有特殊前置条件。因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的专项政策细则了解有限,为确保建房过程完全合法合规,避免后续产生政策风险或经济损失,恳请贵局结合衡阳市现行政策给予清晰解答,如能提供对应政策文件或实操指引,将不胜感激。盼复!

 
办件编号   2026020411337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于2026年2月5日通过网络信箱,咨询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事项已收悉。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调度珠晖区农业农村局、酃湖乡人民政府核实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规划许可、征地安置、建房资质等实际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依据《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您拟建房地块位于衡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该区域已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用地规划要求,必须严格遵循城市整体规划实施建设,不得违规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长兴村当前无符合规划要求的宅基地可供分配,申请的建房选址无法满足上述法定审批条件。

二、依据《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5款,“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经核实,您父母原房屋坐落于长兴村,因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新校区)2021年建设项目已依法完成征拆补偿,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相关权益已得到妥善安置,不能再次通过分户申请宅基地,否则违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该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管控,土地利用性质及建设指标已明确,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民建房用地需求存在矛盾,不具备单独审批宅基地的可行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关于涉及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政策规定,如还有需要咨询事项,请向属地珠晖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酃湖乡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询问了解并答复。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