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现依法就社会保险补缴事项向贵局提出监督申请。
本人自199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衡南县茶市供电所从事供电相关工作,接受单位统一安排与管理,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年代久远原件未保存,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调取存档)。上述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本人已于2025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历史缴费缺失,养老待遇无法正常核定。截至目前,已两个月未发放退休金,给本人基本生活造成实际困难。
2026年2月12日,本人已前往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调查并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书面受理或处理意见。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县级人社部门负有依法调查处理职责,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职责。
现依法请求:
对衡南县人社局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就本申请依法予以书面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