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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请求监督衡南县人社局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职责的申请  
信件内容  

尊敬的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现依法就社会保险补缴事项向贵局提出监督申请。

本人自199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衡南县茶市供电所从事供电相关工作,接受单位统一安排与管理,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年代久远原件未保存,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调取存档)。上述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本人已于2025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历史缴费缺失,养老待遇无法正常核定。截至目前,已两个月未发放退休金,给本人基本生活造成实际困难。

2026年2月12日,本人已前往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调查并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书面受理或处理意见。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县级人社部门负有依法调查处理职责,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职责。

现依法请求:

  1. 对衡南县人社局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 督促其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 就本申请依法予以书面回复。

 
办件编号   2026021211363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回复:2 月 14 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来信人电话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告知:社保补缴事项有严格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依规办理。若其在相应时段确属在单位工作,应向用人单位反映,由单位依法履行社保补缴义务,社保补缴的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