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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年休假及年休假工资  
信件内容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你们好!

我单位属于建筑安装行业,2017年的通知是年休假必须申请三次,由分公司报送公司备案后,方可根据2014年发布的《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2024年发布了新的《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五)款的内容与旧版本内容一致。问题一:请问2017年的通知,能否针对2024年的规定?

本人于2025年11月、12月在项目部申请了二次年休假,流程均未获得项目部批准,二次申请的流程均被退回,项目部没有传递到分公司。

分公司以项目部未向分公司报备为由,一直不同意发放年休假工资。本人解释单位的OA平台申请流程自己没有权限越级传递给分公司,项目部没有传递到分公司进行报备的失误,不应该由本人承担。问题二: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不发放年休假工资?

单位规定项目部每三个月有7天休假,但这7天是提前扣除了周末加班工资的,属于无薪休假。国家规定年休假是带薪休假。

问题三:请问一年当中除了单位规定的这28天的无薪休假外,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带薪年休假?

问题四:如果在一个项目正好上班3个月,工作完成离开项目部,且单位暂时不能安排后继工作,只能拿劳务市场的工资(远远少于正常上班工资)。被提前扣除的7天周末加班工资是否应该补发?

我单位工资组成部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二者所占比例各为50%。单位规定年休假工资只发放:本人岗位工资日工资的 300%乘以未休年休假天数。

问题五:请问年休假工资只发放本人岗位工资日工资的 300%乘以未休年休假天数,不包括绩效工资。是否合法?

以上五个问题,盼能得到具体回复!谢谢!

 
办件编号   2026030411411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回复:

2026年3月12日已与您电话联系,逐一答复了相关问题,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企业制订的年休假规定必须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用人单位未安排或者安排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满足该规定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补休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你描述的“只发放本人岗位工资日工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