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一: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被投诉人二:衡阳市百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诉人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耒阳市分公司.投诉请求:责令三被投诉人为投诉人补缴2013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由三被投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投诉人于2013年4月经被投诉人三(联通耒阳分公司)招聘入职,后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先后由被投诉人二(百姓人力,2013.4-2016.5)、被投诉人一(红海人力,2016.6-2024.5)派遣至被投诉人三处工作,连续工作11年零2个月,岗位为网格直销经理、中小企业产品经理。工作期间,三被投诉人仅缴纳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从未缴存。投诉人月收入经常过万元,最高达2万余元,有银行流水为证。社保系统显示被投诉人一为投诉人登记参保身份为“全日制职工”,首次参保2013年4月。投诉人已就确认劳动关系等事项向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为未劳人仲案字(2026)第91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三被投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中心依法查处,责令三被投诉人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