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要求衡阳市同祥商贸有限公司补缴18个失业金  
信件内容  

申请事项

1. 要求衡阳市同祥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为本人补缴在职期间18个月的职工失业保险;

2. 补缴过程中,本人通过衡阳市失业险中心了解到原单位已不能补缴,应缴未激失业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同祥商贸承担。

3. 如该公司无故欠缴18个月失业保险,未履行用人单位法定失业险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不得拖欠、漏缴。该公司少缴失业保险的行为,直接损害本人社保权益,导致本人无法正常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影响后续社保待遇核算、及个人保障权益。

 

本人已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补缴事宜,也在失业险中心反映多次,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正式书面提出诉求,恳请衡阳市同祥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诉求后,及时为本人办理18个月失业保险补缴手续


 
办件编号   2026051811722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6年05月18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6年05月20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回复:按省厅文件规定:在职人员才能补缴,已离职人员不能补缴。因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待遇损失的,由用工单位给予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