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系阳光佳苑小区业主,现就贵局2026年4月20日就本人阳光佳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证经营举报作出的处理答复提出异议,该答复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与小区实际运营情况完全不符,现实名申请贵局撤销原错误答复,重新全面核查、依法查处违法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答复核心错误:刻意混淆“业主自治”与“实际对外经营的物业主体”
贵局答复中称“阳光佳苑小区实行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未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业委会全权负责管理”,该结论与实际运营现状完全相悖:
1. 小区内长期存在独立对外收费、对外经营的主体——阳光佳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阳光佳苑物业),该主体以物业名义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费、停车费、公共能耗费,并非业委会直接履职;
2. 小区所有安保、保洁、设施维护、电梯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均由该物业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并非业委会成员自行提供服务;
3. 该物业中心独立收取费用、停车费,独立支配资金、独立开展经营,属于实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主体,并非业主自治组织,不能以“业主自治”规避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物业资质等法定经营义务。
4.江东村证明仅为单方表述,无法否定该物业对外经营收费、从事商业物业服务的客观事实,贵局以此认定不存在无证经营,调查依据片面、结论不实,请求详细调查具体情况。
5.本人有和业委会主任沟通记录,业委会主任已说明业委会名义上自冶,实际管理者是物业公司的相关证据
二、被举报主体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原调查未查清实际经营主体
1. 无营业执照、无工商登记的违法经营事实确凿
阳光佳苑物业长期以经营性物业名义收费经营,却未办理任何市场主体登记,无营业执照,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属于典型无证无照经营。业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无权直接开展经营性物业服务、无权对外收费盈利,贵局不能将第三方实际经营物业的违法行为转嫁为业委会自治行为,以此掩盖无证经营事实。
2. 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违规开展经营活动
该物业中心并非业主自治组织,属于对外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必须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完成住建部门备案,但其长期无资质开展物业服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
3. 收费混乱、管理违规,严重侵害业主权益
该物业收费不公示、票据不规范、无正规财务凭证,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公共收益不公开,因主体不合法导致业主维权无门,并非业委会自治管理范畴内的内部管理问题。
4.部分收费决议不经过业委会,该物业服务中心自行决定,业委会毫不知情。
三、法律依据
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经营性活动对外收费、提供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经营性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有偿物业服务经营;
2.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费用的经营性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资质并依法备案;
3.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以“业主自治”名义变相规避经营登记义务。
四、本次诉求
1. 撤销贵局2026年4月20日作出的错误答复,重新指派工作人员全面核查阳光佳苑小区实际收费、实际运营、实际服务主体;
2. 依法认定**阳光佳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阳光佳苑物业)**为经营性主体,查处其无营业执照、无资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3. 责令该违法主体停止经营、立案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公示处理结果并书面反馈本人;
4.如调查结果与本人举报内容不符,请提供相关实质性证据并书面反馈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