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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举报本村村民违法超层超面积建房相关单位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投诉信  
信件内容  

本人系大安乡育塘村万冲组村民邓友生,现实名投诉本村邻居邓乙生违法违规建房,同时投诉相关部门长期不作为、不监管、放任违建,具体情况如下:

一、邻居违法建房事实(完全违反湖南农村建房规定)

1. 违规超高:该房屋实际建成四层,远超湖南省农村自建房法定最高三层的建设标准,属于严重超层违建。

2. 违规超面积:占地面积超过180平,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远超30万元,属于限额以上农村自建房,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3. 无证施工,手续全无:该房屋建设全过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图审查、无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无合法建设手续,属于典型无证违法施工。

4. 安全隐患极大:房屋无专业设计、无正规施工监理,地基、结构无安全保障,直接威胁本人及周边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超层建筑遮挡本人房屋采光、通风,严重侵害相邻权。

二、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履职严重缺位、不作为

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

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超300㎡、投资超30万元,三者其一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乡镇政府负有日常巡查、现场监管、制止违建、督促办证、隐患排查的属地主体责任。

但在该房屋从施工到建成的全过程中:

1. 明知该房屋超层、超面积、无证施工,却长期放任不管,不查处、不整改、不执法;

2. 对限额以上自建房不落实施工许可监管,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监管失职,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3. 听说邓乙生家还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请核实)。

三、法律责任依据

1. 建房人:无证施工、超层超面积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拆除违建部分,拒不整改依法处罚;房屋若发生安全事故,建房人承担全部民事及刑事责任。

2. 相关部门:未履行日常监管、巡查制止、执法查处职责,放任违法建房,属于行政不作为、履职不力;若后续房屋坍塌伤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问责、承担行政责任。

四、本人诉求

1. 立即对:邓乙生户四层、超300㎡无证违建房屋开展现场核查,依法认定违建,责令限期整改、拆除超层部分;

2. 依法追究建房人无证施工、违法建房的法律责任;

3. 调查相关部门长期监管缺位、不作为问题,依规追责问责(长沙望城“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历历在目,省市县高度重视多次发文,为何政策落实不到位);

4. 依法保障本人相邻采光、通风、居住安全权益,限期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办件编号   2026052611755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6年05月26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答复内容  

邓先生:

您好!

关于反映的“衡阳县大安乡育塘村邓某生违法超层超面积建房相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诉求事项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于6月4日督导衡阳县农业农村局、大安乡人民政府进行核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邓某生为大安乡育塘村万冲组村民,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原址拆旧建新,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政策条件。2025年5月经村民小组会议,得到组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并通过村组审核同意,向大安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现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80㎡,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未超出省、市规定建房标准面积,但房屋层高建成3.5层,违反《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第五条“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目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邓某生虽属原址改建,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但未实质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的问题,由大安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介入调查取证,履行属地监管职能依法处理;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将案情线索依规移交处置。

 

涉及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问题,依据《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服务工作,非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职责范畴。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