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愉景新城小区的业主,近期已收到贵委关于中鸿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编号:备(2025)01】,经研读,发现诸多严重问题,现依法向贵委提出公开质询,并恳请贵委依法调查,公开答复。
一、备案日期为2015年11月,而中鸿物业实际于2013年9月即开始入驻,并收取物业费,这意味着中鸿物业在未经收费审核备案,未取得《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费长达两年多,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二、备案资质不达标,按照当时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二级资质企业只能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而愉景新城的规模已远超二级资质可承接面积上限的3倍。物业资质管理制度是当时行业准入的强制性要求,请问贵委当时有没有进行资质审查?中鸿物业是怎样凭着不达标的资质通过收费审核及备案的?贵委当时有没有给中鸿物业核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备案表内容填写严重缺失,公共性服务细项(综合管理、卫生清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保)的等级和收费标准均未标明,只有合计数1.5元/平方米/月,不具备备案所需的完整、真实、有效要件。请问业主要怎样确定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怎样判断自己是否获得了质价相符的服务?
综上,请贵委对本小区的收费备案的进行重新审查,确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请依法向业主公开中鸿物业申报的全部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对应的服务内容明细,以便业主核对是否质价相符。对比同类案件,贵局在2024年7月25日对“雁城首玺”小区业主的答复(办件编号2024071392348)中明确指出:“雁城首玺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前期物业费标准的审核,小区物业公司不能向业主公示价格部门作出的物业收费审核文件,您作为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该答复已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我们强烈要求贵委比照雁城首玺案,确认中鸿物业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18日之前,未备案私自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违法,违法所得应该全部返还,同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愉景新城小区的物业收费备案内容残缺、时间倒挂、资质不符、程序违规,这些突出问题,关系着小区7000多户业主的切身利益,请贵委依法履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