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娉: 您好!您提交的质询材料收悉。现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2013-2015年前期收费是否违规的问题 愉景新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于2013年9月入驻,物业收费备案日期为2015年11月,小区物业于备案前已收费,小区业主质疑“备案前已收费”的问题。根据《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衡价房〔2010〕258号),已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只要是合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真实履约服务,按有关文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可受理其申请的物业价格申报,并予以备案登记。愉景新城小区物业企业在未取得价格备案之前的物业收费行为,不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雁城首玺”小区物业收费违规行为与“愉景新城”小区情况本质不同,不可类比。“雁城首玺”小区问题核心是业主投诉物业时,该物业企业无任何申报,无任何主管部门认可,企业自主乱定价收费,属于完全无依据的违规收费,业主拒缴物业费是业主的权利,这样可以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补齐缺失的手续,该项目物业企业于2024年7月补办手续,而“愉景新城”小区业主投诉物业企业时,该小区物业企业是经开发商依法选聘,实际持续提供物业服务,按约定标准收费,业主投诉前早已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具备合法履约基础和事后行政确认依据,二者法律事实完全不同,不能参照处理。 二、关于物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问题 物业企业向价格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查需根据《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等资料,资质等级、承接面积的职责属于住建部门,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职责范围。价格部门在备案过程中仅审核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是否合规合理。 三、关于备案表内容简略、服务细项缺失的问题 愉景新城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备案表格式完全符合2015年全市物业价格备案统一制式规范。当年备案核心为核定综合均价,锁定最高收费标准,政策未强制要求在备案表中罗列细分服务项目和分项单价,允许直接在表中注明最高收费标准。因此,不存在备案要件缺失、程序违规、备案无效的情形。 四、后续解决途径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服务不达标可以向市住建部门或区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申诉。如果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调和,建议小区业主按法定程序尽快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与原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合同,双方通过新合同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废止。 感谢您对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