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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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邹羽。用人单位:衡阳市石鼓区立致美影视传媒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7MA4LN27K2B; 联系人:李静,13607348818,联系地址:石鼓区解放路68号中建国际公寓5019室。 2019年2月27日,我与衡阳市石鼓区立致美文化影视工作室(以下简称立致美)达成一致,本人自2019年3月开始在其单位工作,工资每月按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作成果提成计算,具体数额按月结算发放,工作时间早九点至晚六点、每周双休如遇特殊情况每周一休。本人自3月4日入职,6月5日实际离职。5月中旬曾口头向立致美负责人李静申请辞职,同时于5月20日通过微信向其书面辞职,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做完五月底再离职。其后双方就本人于6月5日离职达成一致。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立致美作为用人单位分别于4月16日及5月16日通过建设银行发放两笔工资,一笔1500元,一笔1700元。5月工资至今未发放也未结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也未为本人购买公积金、社保等社会保险。立致美负责人李静多次承诺结算发放工资均未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请贵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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