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后,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用办公电话和微信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告知双方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投诉人在异地不便现场提供相关书式材料及缺乏相关问题食品自检报告,只能第一时间用微信收取投诉方个人信息,并告知投诉人提供其当地权威部门对相关投诉食品的自行送检报告、当地医院检查因吃到含有塑料丝带状物问题食品而引发身体不宜的诊断证明和当日就医(输液)缴费凭证,待证据齐全后再联系调处。 经营者于2月7日上午提供了所有合法证照与供货商的索证素票、生产厂家的批次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食品)。鉴于证据不足,加之经营者、生产厂家认为消费者投诉相关问题食品存在瑕疵,不排除另有隐情的情况,对消费者的投诉不予认可,也不愿意接受工作人员的调解。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意见不统一,没有达成调解意向。只有依法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走诉讼程序予以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