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于2018年7月购买雁峰区欣雅花苑A栋305室,并于2020年年底日通过中共雁峰区房屋化解办拿到住房不动产证。可是通过衡阳市化解办办理的房屋产权无“房屋增值税发票”,但我有化解办统一的购房合同,并盖有中共雁峰区化解办章印,且我房产证已经办下来、属于全家二套房、也无公积金欠款,请问是否可以用盖有中共雁峰区化解办章印的购房合同代替“房屋增值税发票”来提取住房公积金。希望公积金中心领导能够帮助我们化解老百姓难题,简化我们的提取资料,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感谢为盼!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和我们与您电话沟通的情况,您还需提供化解办处理您所购房屋相关问题的文件,确定您所购房屋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