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 关于在民营企业从事两年法务工作证明是否符合2017年修订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问题,因司法部及省司法厅没有出台具体的解释及规定,我局拟定的审核条件为: 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一般情形下应以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等部门的法律职业经历为准。 二、在民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满两年的,除需提供企业的证明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在企业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证明及从事法务工作经验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能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人员应在本地经常居住或就业。 四、其他申请条件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目前,我局正就以上审核标准向湖南省司法厅进行请示。待湖南省司法厅回复后,将联系并告知你。 衡阳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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