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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正确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应当做扩大解释,包含各类民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两年以上免于一年实习期限。  
信件内容  

被投诉单位一:衡阳市司法局

被投诉单位二:常宁市司法局

投诉内容: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正确指导、监督各地市司法局(县级司法局)正确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应当做扩大解释,包含各类民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两年以上免于一年实习期限。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的官网常见问题界面:问:符合免除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一年的条件相关证明怎么出具、由谁出具?答:申请人在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法务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满两年以上,就符合免除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一年的条件的相关证明的条件,该经历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出具。据此规定,企业法务工作属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而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核准行政许可行为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增加行政机关权利及职责,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有利解释。

二、投诉人在2021年5月份拨打湖南省司法厅电话0731-84586014、衡阳市司法局电话0734-8193800咨询从事民营企业法务工作二年以上的证明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第五项免于一年实习期限,湖南省司法厅和衡阳市司法局均回答:企业法务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可投诉人2021年6月23日提交齐全的资料向常宁市司法局、衡阳市司法局申请基层法律工作者核准执业,被告知投诉人提交的《企业法务工作两年以上工作证明》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其他法律职业经历两年以上要求”答复,未作出《不予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给投诉人,为此;投诉人与常宁市司法局、衡阳市司法局展开行政诉讼,常宁市司法局、衡阳市司法局在行政诉讼败诉。投诉人把湖南省各级司法局打电话询问“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是否包含企业法务工作的职业经历,答复也是相互矛盾,一点都不统一,恳请衡阳市司法局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是否包含企业法务工作给予政策解说、指导,实现全市统一,方便基层法律工作者核准执业的行政许可相对人。


 
办件编号   202111166107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   2021年11月19日  
答复内容  

吴先生:

关于在民营企业从事两年法务工作证明是否符合2017年修订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问题,因司法部及省司法厅没有出台具体的解释及规定,我局拟定的审核条件为:

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一般情形下应以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等部门的法律职业经历为准。

二、在民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满两年的,除需提供企业的证明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在企业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证明及从事法务工作经验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能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人员应在本地经常居住或就业。

四、其他申请条件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目前,我局正就以上审核标准向湖南省司法厅进行请示。待湖南省司法厅回复后,将联系并告知你。

 

       衡阳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