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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衡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大队蒸湘支队处罚违停车辆的异议  
信件内容  

2022年3月25日11点55分,本人在解放大道五环广场附近一处空地停了车,随后被处罚贴了罚单,把车锁了,依据是《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执警民警:023334,处罚联系电话:13575157468。联系对方称是执警蒸湘大队,过来处理时驾驶一辆无牌照警车,驾驶人无制服着装,说处罚200元,收取现金,提供了两张一百元面额的收据。事后发现收据的印章单位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审计科。

异议:1:开两张一百元面额的收据就罚二百还收取现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为何不是执行罚缴分离制度?2:作为执法人员驾驶无牌照警车上路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如一样受管理,此行为该如何处罚?

 
办件编号   202203306400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03月30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2年04月14日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反映,印章单位是城管执法局,并非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