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店铺的经营许可证吊销的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居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山水天城38栋,由于1楼门面没有专用烟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其店铺违反了此法律,雁峰区城管局告知,其营业执照的吊销权利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故请求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维护法律的尊严!

 
办件编号   202209056916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09月05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2年09月13日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

      您反映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山水天城38栋1楼门面没有专用烟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之规定,请求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衡阳市雁峰区马路边边餐饮店营业执照等问题,经我局现场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衡阳市雁峰区马路边边餐饮店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欧家町路山水天城小区38栋111门面,该店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3月10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属合法经营商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吊销营业执照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您反映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边边餐饮店油烟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不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特此回复。

 

                                   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