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领导,你们好!本人于2020年购买衡阳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在开发商延迟9个月交房后在2022年9月5日给我们广大业主下发了收房通知书,但是截止交房日期开发商都还未通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且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在本人发现该情况后于2022年9月14日在省长信箱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可查)离奇的是在我举报的当月月底开发商马上就通过了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在今天收到衡阳市住建局关于我对于开发商违法行为举报的回复,我也感觉很震惊,我在向省长信箱投诉时引用的是开发商违反了“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点,但是衡阳市住建局给予我的回复上却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我想问下住建局领导,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政府给出的处罚决定到底是依据国家法还是行政法规呢?并且两者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不一样的,这样的行为是否表示衡阳市住建局“避重就轻”去包庇违法企业呢?在该份回复中提到“我已收房”,但是事实是我还没有收房,简直漏洞百出。回复中还提到是开发商应部分业主的要求提前交房,那开发商是否属于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还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这是挑衅国家的权威和人民的信仰,望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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