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回复:从10月31日起多次频繁与郑女士沟通;根据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据查实提交人郑帅(211381**********2X)于2016年12月至2021年8月系衡阳市中心医院编制内在职职工,并正常参保缴费。中心医院向我中心提交郑帅2021年8月的停保申请(附件包含;郑帅本人的辞职报告、市卫健委对其辞职批准的请示、编办出编异动表),经办科室审核后予以办理停保。经查,我中心对郑帅的参保、停保业务都是依法依规办理。 衡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回复:中心高度重视,立即责令相科科室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我市工伤保险为方便用人单位办事,将人员的参保和停保业务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自行网上申报。经核实,郑帅同志于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7月9日在衡阳市中心医院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又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内产生的交费纪录在系统内永久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存在退还工伤保险费。 医保相关问题请咨询衡阳市医保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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