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全日制读博期间衡阳市中心医院及南华附一帮本人缴纳社保,医保及工伤保险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郑帅,性别:女,身份证号211381*******92X,于2015年8月入职衡阳市中心医院,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衡阳市中心医院工作;2015年9月-2017年9月期间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期间,本人前往首都医科大学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此期间,衡阳市中心医院为本人缴纳了机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医疗保险(2018年12月补交2018年1月-2018年6月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本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此期间与本人全日制读博时间相冲突。现本人申请退回由衡阳市中心医院及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本人办理的上述保险,停保时间自2018年8月1日起,衡阳市中心医院及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均同意并支持本人退出全日制读博期间的上述保险内容,但相关单位(衡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衡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均拒绝退回本人的上述保险内容。现由于上述保险无法退回,本人无法办理落户北京的相关手续,若无法落户,也将导致本人无法在京工作,现工作也会丢失。现由于疫情,本人无法离京回衡阳办理,本人爱人为现役军官,也无法离开军队回衡阳办理相关手续。军人及军人家属本应受社会保护及照顾,相关部门要欺负我们至此吗? 


 
办件编号   2022110171153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2年11月04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衡阳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回复:从10月31日起多次频繁与郑女士沟通;根据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据查实提交人郑帅(211381**********2X)于2016年12月至2021年8月系衡阳市中心医院编制内在职职工,并正常参保缴费。中心医院向我中心提交郑帅2021年8月的停保申请(附件包含;郑帅本人的辞职报告、市卫健委对其辞职批准的请示、编办出编异动表),经办科室审核后予以办理停保。经查,我中心对郑帅的参保、停保业务都是依法依规办理。

衡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回复:中心高度重视,立即责令相科科室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我市工伤保险为方便用人单位办事,将人员的参保和停保业务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自行网上申报。经核实,郑帅同志于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7月9日在衡阳市中心医院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又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内产生的交费纪录在系统内永久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存在退还工伤保险费。

医保相关问题请咨询衡阳市医保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