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11月8日与衡阳市中心医院签订劳务合同,入职衡阳市中心医院万峰院士心血管病诊疗中心行政助理职务。劳务合同明确了工作内容、报酬标准(8000元/月)及支付方式(个人建行工资卡6213 6629 2042 1910),并明确由第三方北京北医万峰医学研究院完善社会保险。但至2022年11月合同到期,医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本人支付任何劳务报酬,(2022年1月第三方北京北医万峰医学研究院一次性支付2021年11月、12月2个月报酬16000元),第三方北京北医万峰医学研究院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本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本人在合同期内,勤勉尽职,完成了合同约定本岗位的各项工作,工作记录凭证齐全,且合同结束后的12月、2023年1月还在义务给医院收纳转接病人。本人与医院交涉支付拖欠工资,院方以与第三方合同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特向贵局劳动执法申请,督促衡阳市中心医院按照合同支付本人2022年1月至11月劳动报酬88000元,并依法补交本人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