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0号西子莲花小区自购了一个地下停车位,但是,最近因为忘记缴纳管理费,车库缴费系统不自动抬杠,显示需要缴纳临时停车费(60元/月),经与开发商(我们小区地下停车场没有移交给地面的物业公司,而是由开发商雇人管理)沟通,说我需要先缴纳管理费才可以无障碍通行。请问开发商此种做法是否违法?在业主因欠车位管理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正常出入自购车位的车库?
谢谢!
衡阳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先缴纳管理费才可以无障碍通行的行为不合理,业主已购买地下停车位,依法享有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含使用权)。当前开发商对业主的车位提供了物业服务(如清扫保洁、照明等),建议业主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