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投诉请求:
请求被投诉人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根据(2023)闽0203民初18341号判决书支付投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239800元及违约金156506.7元(截至2024年4月24日)。
投诉事实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我司(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因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案号:(2023)闽0203民初18341号)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支付我司239800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24年4月24日,违约金共计156506.7元)。
因被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不履行判决,2024年1月25日我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区人民法院曾向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寄送材料和多次致电,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接收后未予回应,甚至拒接法院电话、消极逃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投诉人只能向贵单位投诉,要求南岳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此致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投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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