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请监督耒阳市住建局接受人民监督!  
信件内容  

一事实

谷利平与唐文琪于2020年9月认购耒阳市东江壹号11-1606,支付3万。该项目无预售证违规销售。(2021年11月才取得预售证)

二市住建局回复

因已取得预售证,之前违规销售默认合规

三诉求

市住建局提供如下

1该项目违规销售长达1年之久,提供监管失职情况说明

2合规掩盖违规销售的法律法规支撑

(必须要有住建局局长签字确认)

四诉求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国家机关和部门,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

五备注

针对人民监督诉求进行回应

投诉至接受监督止。谢谢!

 
办件编号   202406069076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答复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