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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试用期没有缴纳公积金  
信件内容  

本人2021年2月入职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但公司试用期一直没有缴纳社保公积金,一直到2022年5月才开始缴纳公积金,明显与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不符,公司在2022年3、4月未缴纳公积金。

请各位领导按照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法,谢谢!

 
办件编号   202410229631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10月22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2024年10月29日  
答复内容  

肖亚民:

你的反映已收悉。经查,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1年11月在中心雁峰管理部开户启缴,目前已正常缴存至2024年10月,缴存比例8%也在规定范围内。我中心雁峰管理部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与你所在的长沙市阔韵快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联系沟通,告知了你的诉求。该公司反映你于2022年2月入职,2022年5月转正后即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依法依规享受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建议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