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您好! 我局已收到你的来信,已转交祁东县医保局办理,回复如下: 根据湘政办发【2022】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居民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重复参保缴费等特殊情形,可终止参保关系,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符合上述退费条件,可前往祁东县税务局办理退费。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