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11点55分,本人在解放大道五环广场附近一处空地停了车,随后被处罚贴了罚单,把车锁了,依据是《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执警民警:023334,处罚联系电话:13575157468。联系对方称是执警蒸湘大队,过来处理时驾驶一辆无牌照警车,驾驶人无制服着装,说处罚200元,收取现金,提供了两张一百元面额的收据。事后发现收据的印章单位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审计科。
异议:1:开具处罚的到底是何单位?2:开两张一百元面额的收据就罚二百还收取现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为何不是实行罚缴分离制度?3:作为执法人员驾驶无牌照警车上路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