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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车辆违停处罚的异议  
信件内容  

2022年3月25日11点55分,本人在解放大道五环广场附近一处空地停了车,随后被处罚贴了罚单,把车锁了,依据是《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执警民警:023334,处罚联系电话:13575157468。联系对方称是执警蒸湘大队,过来处理时驾驶一辆无牌照警车,驾驶人无制服着装,说处罚200元,收取现金,提供了两张一百元面额的收据。事后发现收据的印章单位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务审计科。

异议:1:开具处罚的到底是何单位?2:开两张一百元面额的收据就罚二百还收取现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为何不是实行罚缴分离制度?3:作为执法人员驾驶无牌照警车上路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

 
办件编号   202203286391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2年03月28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时间   2022年04月01日  
答复内容  

邹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收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将该件转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该支队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支队对人行道上静态车辆行使执法权,执法主体是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具的告知处罚单是衡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蒸湘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公安机关警车配置有限,上街执勤车辆暂时无法上牌,公安局正在积极跟有关部门协商办理车牌事宜,同时,对驾驶人无制服着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该支队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力度,并举一反三,完善管理制度,严整队容风纪,以完善的工作制度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