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您好!关于您在局长信箱中反映衡阳市天然气公司涉嫌后台伪造客户用气数据、违规限制用户购气及存在捆绑销售保险行为的,现将衡阳市燃气事务中心答复如下: 经调取市天然气公司用气服务相关资料了解到: 您于2021年1月18日开通天然气账户,系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用户,户号:XXXX6445,地址:红湘南路10号中泰峰境C2栋X18。市天然气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上门安检时,发现表具卡齿,导致表具在计量2方气后无法正常计量(死表),后期一直未正常扣费。市天然气公司安检员现场取证后与您协商对表具进行更换,并根据市天然气公司与您签订的供气合同(见附件1)约定收取此前产生的燃气费用,您同意换新表后按照半年的平均用气量进行气费补缴,并已在单据(见附件2)上签字同意。若您对计量器具的计量、质量等存在疑问,可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按照计量相关规定处理。 市天然气公司销售的保险是根据衡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由人民财产保险衡阳分公司承保的燃气责任保险。市天然气公司营业厅窗口设有自愿购买提示,本着用户自愿购买原则,不会进行强制销售。若您对该保险的售卖价格及销售形式存在疑问,可向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我局对燃气供应保障高度重视,我们将持续加强对天然气公司的监管,竭诚为全市人民服务。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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