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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举报珠晖区市场监管局行政不作为对幻真堂医药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复合违法行为不处理。  
信件内容  

1. 举报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对本人实名举报超期不予立案、推诿搪塞。

2. 举报“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化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该公司通过淘宝店“幻真堂”引流至微信账号“幻真宫小月饼”经营,违法行为系统且严重:

1. 虚假宣传食品:将普通食品“大力丸”宣称具有“延年益寿”、“调理腰腿无力”等功效,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2. 欺诈营销:以“中医舌诊”为名进行虚假诊断(如“肾元寒凉”),将食品包装成“对症调理方案”按疗程销售,欺骗消费者。3. 销售“三无”化妆品:使用“赐福茶”等食品链接,实际销售无任何标签、资质的自制“五行膏”、“面膜”等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且销量巨大。

本人自2025年11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至今远超法定15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该局既未立案,也未依法告知。工作人员以“无执法权”灰色地带难调查等理由口头推诿,已构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所指的“有案不立”行政不作为。

法律依据:

1. 行政不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2. 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3. 销售“三无”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 责令珠晖区局纠正行政不作为,对其调查处理。

2. 直接督办或指定管辖,对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严惩。

3. 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办件编号   2025122211024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12月22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答复内容  


彭蕊: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举报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对幻真堂医药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复合违法行为不予立案”问题一事,已收悉。您所反映的情况,珠晖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举报事项1、经查:珠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2025年11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签收您的举报工单后,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前往该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针对举报事项开展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后,告知调查结果。举报人2025年12月1日再次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新的相关证据材料,该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了延期。2025年12月17日,该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经查,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淘宝店铺涉嫌介绍消费者前往幻真宫道观微信号,而幻真宫道观赠送的青龙膏属三无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于2025年1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办理时限内在平台答复办结。工作人员是在全国12315平台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举报事项2:(1)以“中医舌诊”为名进行虚假诊断, 该局工作人员已告知举报人,该医疗诊断行为归卫健委管辖,应向卫健委举报,举报人彭某无异议。(2)虚假宣传食品、销售“三无”化妆品。珠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2025年11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签收您的举报工单后,于2025年12月25日将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珠晖大队。2025年12月30日,再次收到举报人关于举报衡阳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违法经营一案的补充证据说明与法律意见函,由于是补充证据,该局已将该补充证据说明与法律意见函转交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珠晖大队并案处理。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