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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投诉衡阳保利大剧院  
信件内容  

10.31号网络购买了两张演出票,金额610元,演出时间是11.30号,实际是家中未成年误操作购买,不能观看,跟衡阳保利大剧院沟通不予退票,说购买了就锁定了不能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诉求是需要全额退款

 
办件编号   2025110310865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11月03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答复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答复内容  

“门票没有使用前应属于可退换商品”的问题作以下说明:消费者网购的演出票品与网络上售卖的其它普通商品不同,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可预见性。此外,如在销售界面显著提示支付成功后不支持退换票,则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已知悉我司公告的退票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演出票品(包括但不限于舞台剧、音乐剧、演唱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