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鑫先生,关于您反映的诉求回复如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在京东平台购买了一款中科拜克猫干扰素,发现该产品生产商在2023年已经注销,该产品标注的日期是2024年,该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的问题,我机关在2024年12月3日收到该咨询投诉办件处理单后,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10:04,10:46,11:32分别拨打了三次您的电话,向您了解情况;您均未接电话。 现特告知您:为便于我们进一步调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要求您在收到该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有关材料: 1.您购买举报的产品实物和京东平台交易订单截图; 2.您的个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年月日。 后续如收到您提供的投诉样品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会依法处理。今后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34-2681558。 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