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领导:
您好!抱歉!由于我没留意办件编码并且在我的办件里没有查到这个信件记录,所以我重写了一封。我是衡阳市顺安驾校学员厉婷香,2024 年 2 月 29 日签订培训合同,缴培训费 2780 元。此前向 12315 投诉,蒸湘区市监局建议转贵局;已拨打 12328 热线并在其小程序投诉(查询码 99927075),截至 2025 年 11 月 1 日仅显示 “办理中”,未获调解方案,故同步投诉,恳请统筹推进。
1. 驾校违约事实
2025 年 10 月 31 日,教练以 “补训超时” 索 200 元油费(无合同依据);2024 年 5 月 24-26 日第二次科二补考练车时,仅最后 1 天有谭教练陪练 1 圈,其余 2 天教练以 “带科三” 缺席,未履行合同第 4 条 “提供合格教练员” 义务,均有聊天记录为证。
2. 具体诉求
1. 解除合同但不注销驾考学籍、保留科一成绩(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科一 2024 年 3 月 15 日合格,准考证明仍在 3 年有效期内,学籍注销需本人授权,驾校无权操作);
2. 退还剩余费用 1450 元(计算:2780 元 - 科一初考费 50 元 - 科二初考费 200 元 - 科二两次培训费 900 元 - 科一科二初考送考费 180 元,科二补考费及考场往返费已自付,驾校违约无需付违约金),需明确金额及到账时间;
3. 督促驾校 7 个工作日内答复。
3. 合同 “霸王条约”(均出自 “甲方权利和责任”)
1. 第 9 条 “场内约考则无任何费用退还”:排除学员违约时退费权,免除驾校责任;
2. 第 9 条 “退款扣 800 元违约金”:无论原因强制扣钱,加重学员负担;
3. 第 8 条 “报名后均不可退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已备好《培训合同》《教练索费截图》等电子档,可通过邮箱 1832387153@qq.com 或电话 19258098631 获取。恳请贵局协调维护权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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