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由如下: 本人计划于近日向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有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资料》”),需要申请人所在单位盖行政公章和财务章。其中第3页有一条是“如该同志连续三个月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我单位同意协助你中心从其工资中代扣还款”,因为这一条内容,公司担心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愿意盖章。 事实上这条内容有明显的问题: 一来是因为该条款可能会给申请人所在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申报资料》应当是一份证明性的材料,实在不应当将用人单位卷入进来,要求承担类似“担保”的角色和职责; 二来这一条内容本身就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只有法院有资格帮助债权人从债务人那儿强制索回债款,用人单位没有资格帮助债权人强制从债务人那儿扣款,这一条明显违背法律常识的文字出现在申报资料上,实在是不应该。
综上,因为衡阳市公积金中心《申报资料》中“如该同志连续三个月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我单位同意协助你中心从其工资中代扣还款”这一内容,导致本人现在《申报资料》不能在公司盖章,从而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本人对此提出投诉。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有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建立和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且正值本市出台“衡十七条”之际,旨在“普惠百姓”,鼓励市民合理住房消费,其中第八条更是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而衡阳市公积金中心的《申报资料》中出现如此不合理内容,给申请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恼,望贵中心更正该内容,方面百姓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