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于2026年5月29日致信市长信箱,反映“九小场所”消防管理规范细则相关问题(办件编号:20260529117657),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衡阳市辖区内“九小场所”应遵循的消防安全法规及标准文件 我市辖区内“九小场所”(指小商场、小饭店、小旅馆以及小型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应遵循以下国家及地方法规和标准: 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省级层面:主要包括《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 二、关于利用居民自建房改建的“九小场所”适用特殊规定 对于利用居民自建房改建的“九小场所”,除适用上述通用消防规范外,还应特别遵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居民自建房改作经营性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后方可依法经营。凡经检测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的违规建房,经业主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依法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关于开业许可问题 “九小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必须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俗称“消防许可”),需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类型的“九小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等),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均可采用承诺制办理。 四、关于硬件设备配置标准 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均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相关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关于疏散要求 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要求均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相关要求。 六、关于委托执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6〕17号),我省已正式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现将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说明如下: 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对本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并按照《湖南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见该通知附件)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的委托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损坏挪用、堵塞疏散通道、封闭消防车通道、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等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上述部分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农村地区经营场所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自建房民宿违规装修或未设置烟感报警器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官方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上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文或更多信息: 国家消防救援局官方网站:www.119.gov.cn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www.hn119.gov.cn 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engyang.gov.cn 湖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new.hunan.gov.cn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您可就近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局咨询,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 如您对上述答复仍有疑问,欢迎致电衡阳市消防救援局或前往衡阳市消防救援局(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7号)进行现场咨询,市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号17时电话回复您,您表示知道了。 感谢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衡阳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06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