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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咨询“九小场所”消防管理规范细则  
信件内容  

尊敬领导:

为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避免因规范理解不透彻造成安全隐患或违规投资,特致函贵领导,恳请就以下问题予以权威解答或提供相关文件指引:

在衡阳市辖区内经营九小场所“,其消防安全管理应具体遵循哪几部国家、省或市级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文件?

对于利用居民自建房改建的九小场所“,除通用消防规范外,是否有专门针对自建房的特殊规定?

开业许可:九小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必须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俗称“消防许可” ?若需办理,对于面积较小的场所是否有告知承诺制或豁免/简化政策。

硬件配置:针对不同规模的九小场所“,对灭火器数量规格、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具体配置标准是什么?

疏散要求: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的场所,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宽度、外窗逃生口设置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何,及其设置的必要条件(如:什么情况下要两个安全出口)。

委托执法:据了解,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已委托给乡镇/街道,请问在日常管理中,乡镇/街道主要对九小场所实施哪些监督检查权或处罚事项?

鉴于以上事项事关公共安全与合法经营及相关人员执法未释法,恳请贵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书面回复,或告知获取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官方渠道(如网站链接、办事窗口地址等)。

此致
敬礼!

                                           人民群众

 
办件编号   2026052911765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6年05月29日  
答复单位   市消防支队 单位答复时间   2026年06月03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于2026年5月29日致信市长信箱,反映“九小场所”消防管理规范细则相关问题(办件编号:20260529117657),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衡阳市辖区内“九小场所”应遵循的消防安全法规及标准文件

我市辖区内“九小场所”(指小商场、小饭店、小旅馆以及小型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应遵循以下国家及地方法规和标准:

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省级层面:主要包括《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

二、关于利用居民自建房改建的“九小场所”适用特殊规定

对于利用居民自建房改建的“九小场所”,除适用上述通用消防规范外,还应特别遵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居民自建房改作经营性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后方可依法经营。凡经检测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的违规建房,经业主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依法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关于开业许可问题

“九小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必须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俗称“消防许可”),需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类型的“九小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等),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均可采用承诺制办理。

四、关于硬件设备配置标准

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均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相关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关于疏散要求

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要求均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相关要求。

六、关于委托执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6〕17号),我省已正式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现将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说明如下:

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对本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并按照《湖南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见该通知附件)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的委托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损坏挪用、堵塞疏散通道、封闭消防车通道、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等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上述部分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农村地区经营场所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自建房民宿违规装修或未设置烟感报警器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官方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上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文或更多信息:

国家消防救援局官方网站:www.119.gov.cn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www.hn119.gov.cn

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engyang.gov.cn

湖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new.hunan.gov.cn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您可就近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局咨询,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

如您对上述答复仍有疑问,欢迎致电衡阳市消防救援局或前往衡阳市消防救援局(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7号)进行现场咨询,市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号17时电话回复您,您表示知道了。

感谢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衡阳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