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2019年3月4日,湘潭县青山桥镇石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李冬经同乡介绍,到衡阳市蒸湘区“中梁壹号院”房地产工地打工,从事水电安装、穿引线工作。5月15日上午在穿线时发生意外,钢丝崩断并扎破左眼球,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5月18日动手术,眼球缝两针,视力受损较大,5月28日出院,已在家休养5个月。住院医疗费用10500元由施工方负责人宋平支付,并支付了5000元伙食费。但双方对一次性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施工方只肯再赔1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 (一)不能确定起诉对象 经询问李冬及施工方代表宋平,“中梁壹号院”房地产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业务交给宋平等人负责,宋平又将部分业务转给李冬所在施工队实施,走司法途径则需要核实情况后才能确定起诉对象。 (二)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用于确定伤残金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金额等,但施工方代表宋平用自己的身份证给李冬办理入院手续,造成病历登记人员与实际受伤人不一致,司法鉴定所不能做鉴定。 (三)不能确定劳动关系 李冬属打零工性质,无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发后,李冬写了个情况说明,想请工友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人签字,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四)不能确定误工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正常情况下李冬在工地打工月收入约7000元,已误工5个月,但宋平认为他们公司尚未与李冬所在的施工队结算(实行项目包干,做完后再结算),施工队也还没有给李冬发工资,因此不能证明李冬月收入有7000元,应按2000元左右的社会基本工资计算,且只能算3个月误工。 三、请求 因贵市人社局官网上相关科室电话无人接听,且事发地在贵市,请求贵市相关部门及领导就此事妥善解决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