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衡阳已经正常交了近10年的公积金,2001年的时候在所居的区域低价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带有一本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证和一个集体土地证,那时并不清楚这样的房子存在不能过户和买卖的问题。
后来因父母在外地生活,需要购买一套住房,由于父母年纪已大,不能申请贷款买房,我便以我的名义申请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
这下问题出来了,我想在衡阳改善自己的住房,去申请公积金申请,却被认定为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而2001年购买的安置房又不能出售,便一直占用着我的房屋套数数量,我要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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