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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退役军人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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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通知2018年以后退役军人每个人给予4500/年的补助金,但是衡阳县2019年9月退役的只按原标准,只补助2000/年


 
办件编号   202011255354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0年11月25日  
答复单位   单位答复时间   2020年11月26日  
答复内容  

苏朝林:

你来信中反映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没有按上级标准发放一事,我局已收悉,现依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第三条之规定: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我县一直是按上级文件要求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存在不按标准发放的情况。至于你提到的2018年以后退役军人每个人给予4500元/年的补助金,我们目前没有接到相关文件通知,仍按湘政发〔2013〕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补充回复

苏朝林:

你来信反映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没有按上级标准发放一事,我局已收悉,现依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第三条之规定: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我县一直是按上级文件要求的发放标准发放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存在不按标准发放的情况。至于你提到的2018年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每服役一年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4500元的诉求,我局在11月26日回复时还没收到相关文件,最近我们向县财政部门了解,已收到湘财预【2020】237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从2020年起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4500元补助”。因此我县2020年前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一次性经济补助仍按2000元/年.人的标准执行,且已全部发放到位。从2020年起,我们也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按每服役一年4500的标准发放。

 

衡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