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钦丹先生:
您反映的关于衡阳市空置房的物业费是怎么收取的问题我局已收悉。
根据《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衡发改价调〔2021〕8 号文件规定;普通商品住房空置房(指业主收房之日起,未装修的房屋;或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起,因业主本人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或建设单位未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按空置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收取。空置期间的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空置期在 2 年内的收取比例为80%;超过 2年的收取比例为90%(空置期间最初 2年按80%的比例收取)。
珠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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