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衡阳市公积金提取  
信件内容  

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请问配偶对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能否提取我的职工公积金来帮助还商贷呢?目前我们家庭也仅一套住房,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烦请给予专业权威的回复。

 
办件编号   202403018807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03月01日  
答复单位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答复内容  

陶女士:

你好!你的反映我们已收悉。经核实,你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房屋系你配偶婚前的属于你配偶和其母亲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该房屋不属你们家庭的自住住房。按照我中心相关规定,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受理条件之一: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因此,凭此房屋不可以申请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