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女士: 你好!你的反映我们已收悉。经核实,你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房屋系你配偶婚前的属于你配偶和其母亲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该房屋不属你们家庭的自住住房。按照我中心相关规定,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受理条件之一: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因此,凭此房屋不可以申请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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