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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积金政策发生“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7-10-23 00:00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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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二套(次)住房贷款,禁止三套(次)及以上住房贷款;市属单位与职工的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

和不得超过 3488元/月

                  ■本报记者   许   珂
  
    本报讯 支持首套(次)住房贷款,限制二套(次)住房贷款,禁止三套(次)及以上住房贷款;市属单位与职工的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10月20日,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出台一系列公积金“新政”。
  此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 从12月1日起,职工在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支持首套(次)自住住房贷款,限制二套(次)自住住房贷款,禁止三套(次)及以上自住住房贷款。职工首套(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20%。职工二套(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30%,贷款利率上浮1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还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限额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方案,11月1日起,我市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超过2944元/月调整至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低于136元/月调整至154元/月;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超过3712元/月调整至466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从以前不得低于200元/月调整至224元/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业其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581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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