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蒸水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雷高琴
身份证:430425**********48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第二村民组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和信.东方院子一期"项目共4栋,层高2-27层,总面积33125.66㎡,其中地面面积24381.92㎡,地下面积8743.74㎡。至2022年7月8日,该项目的地下室已全部完工。该项目未取得修建防空地下室批复,且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4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4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4号)、《珠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和信.东方院子一、二期"项目备案的证明》、《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编号2022-04#、《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和信.东方院子"项目人防规划设计意见书》衡防规[2021]35(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和信.东方院子一期"项目,既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为此本办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之规定,于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2]004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办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92310.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办决定:
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衡阳市政务中心人防窗口计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佰零玖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1092310.00)。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3.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0734--8475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