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北二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蓉
身份证:430407**********8x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易赖街38号204户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项目,经衡防建复[2021]07号、[2021]11号、[2022]6号批复,应建防空室面积4422.34㎡,已修建并办理验收面积3104㎡。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完工,少建防空地下室1318.34㎡。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6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6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6号)、《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0400202100048、66(复印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1]07、11号、[2022]6号(复印件)、《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2022年04号)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项目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2]006号)。告知了本办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伍万玖仟零陆拾贰元整(59062.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0734-8475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