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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决字[2022]006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北二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蓉

身份证:430407**********8x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易赖街38号204户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项目,经衡防建复[2021]07号、[2021]11号、[2022]6号批复,应建防空室面积4422.34,已修建并办理验收面积3104经我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稽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全部完工,少建防空地下室1318.34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6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6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6号)、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0400202100048、66(复印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1]07、11号、[2022]6号(复印件)、《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2022年04号)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衡阳市博文高级中学"项目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8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2]006号)。告知了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伍万玖仟零陆拾贰元整(59062.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0734-8475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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